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重点

本文核心词: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重点

本章知识点比较多而且比较抽象,考试题型覆盖了单癣多选和判断全部题型,最近三年考试平均分为22分。今年由于采用新大纲,教材中对本章内容做了一些调整。比如,以前作为选学内容的第二节现金管理和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中的商业汇票、信用卡、汇兑等内容,今年都改成了必学内容;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中新增了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及罚则的内容,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中删除了银行汇票的内容,同时对支票的内容也做了一定的改动。预计今年分值为15-25分。

本章很多知识点之间都具有相关性,建议考生在学习的过程中采用比较式的学习方法,例如比较各种银行结算账户的异同、比较支票和商业汇票的异同等。

最近三年考试题型、分值分布

第一节 概 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包括: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包括票据和结算凭证(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应当规范。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开户银行使用现金的范围

1.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技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缘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教材P77第四点)

1.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而拒收支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2.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3.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白条抵库);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用现金;不准利用存款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小金库);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4.一个单位在几家金融机构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

5.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6.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现金收支。单位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坐支)。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娶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在四类账户中处于统御地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变更或撤销其他三类账户,必须凭基本存款开户登记证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登记。

临时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在功能上有相似之处,两者区别在于:对临时存款账户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守法合规原则。

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留存归档。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开户资料发生变更,包括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住址等发生变更。发生变更时,开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主要包括: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账户)。

五、基本存款账户

1.一家单位只能有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的主办账户。

2.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龋 下列存款人可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警部队、居民社区委员会、民办非企业组织、外国驻华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等。

六、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和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开在同一个银行的同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2.使用范围:借款转存、借款归还、现金缴存,不得办理现金支龋

七、专用存款账户

1.对于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账户,应注意了解各专用存款账户名称。

2.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

3.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八、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是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业务,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业务。

4.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各类付款凭证。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2.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几点: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盛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有回笼异地货款,支付异地营销开支需要的,如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二)银行的管理

开户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管理(专人负责),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三)存款人的管理

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印鉴、开户许可证的管理,妥善保管其密码。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1.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2.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1.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二)支票的出票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三)支票的付款

1.支票的使用范围为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2.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在同城范围内,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的,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可以不予付款,但是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三、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2.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由付款人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4.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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