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三方”制度

本文核心词:洛美协定。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三方”制度

  内容提要:中国加入WTO后,必将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三方”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一项特色制度。本文希望通过对“第三方”制度概况的介绍,能引起各界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第三方”制度的重视和研究热情,为我国入世后利用这一机制创造更优良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WTO,第三方,争端解决,第三人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有一个非常有特色的“第三方”制度。自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截至2002年2月25日,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以下简称DSB)已受理争端解决案件244例,其中92起案件由73个专家组处理 .这些案件中,大多数都有“第三方”介入,仅在2001年结案的13个案件中,每一个案件都有“第三方(third party)”参与。

  其实,在DSB成立之初的第一个由专家组受理的委内瑞拉和巴西诉美国关于汽油标准纠纷案 中,就已出现了第三方。当时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挪威保留作为第三方加入争议解决的权利。那么,到底何谓“第三方”?其声明保留的“第三方权利”具体又有哪些?“第三方”制度的意义和目的有何在?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粗浅的分析。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定》(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以下简称DSU)第10条第2款对“第三方”作出了简单的定义,即“对专家组审议的事项有实质利益(substantial interest),且已将其利益通知DSB的成员”,据此定义,要成为第三方需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是WTO成员;②对争议事件具有实质利益;③该争议已进入专家组程序;④该成员方已将其对争议事项有实质利益的意思通知了DSB.从这些条件来看,第一、三、四个条件都不是实质性要求,唯有第二个条件可以算是实质性的。然而DSU并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解释。那么该如何理解“具有实质利益”呢?在此仅举两例以示说明。在上文提到的委内瑞拉和巴西诉美国汽油标准一案(案件编号为WT/DS2)中,欧共体和挪威实际参与了争端的解决。欧共体提出,作为出口商,它向美国出口汽车燃料用汽油,1994年欧共体12国出口至美国的汽油总量为6,423,411公吨,随着欧共体的扩大,这一出口量也在随着增加,美国的措施涉及进口汽油的技术标准,有可能影响到欧共体汽油出口,所以它在本案中享有实质性利益。挪威提出:在本案中,它要求保留第三方权利的原因和委内瑞拉、巴西的诉请相同,挪威认为美国的“汽油规则” 拒绝(denied)对从挪威进口油给予国民待遇,因此,挪威支持委内瑞拉和巴西的请求。由于美国“汽油规则”的运作,挪威国家石油公司(“Stateoil”)的出口量从1990年的470,000吨,到1994年时骤降为零。因此,挪威认为它在本案中有实质利益。

  另一个案例是由《洛美协定》引发的欧共体香蕉案 .在该案中,伯利兹、喀麦隆、多米尼亚等12个国家作为共同“ACP 第三方” 指出:“在本案中,他们的利益不仅仅在于香蕉。他们关注所有WTO成员中从《洛美协定》和”洛美义务免除“中受益的ACP国家,而不论他们是否生产香蕉。此外,对于那些加勒比和非洲的`ACP香蕉生产国而言,本案所涉及的香蕉生产、销售是这些国家经济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部分。在这些国家,香蕉工业是支柱产业,它带动基础运输系统、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持着较高的就业水平。尤其是岛国,其因香蕉业而繁荣的航运服务业一旦受到不利影响,其他产业就会彻底崩溃。” 他们的实质利益显而易见。而另一第三方印度则认为:“欧共体是世界上最大的香蕉进口市场,1995年香蕉进口量占世界香蕉贸易总量的约30%.虽然印度不是主要的香蕉出口国,但印度是世界上最大的产品出口国,1995年它的产品出口在全球总量54.5百万吨中占约9.5百万吨。” 因此,印度认为其在欧共体的产品进口体制问题上有“可理解的利益(understandable interest)”。

  综合上述两个案例中第三方国家提出的理由,可以看出,在实践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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