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与司法公正

本文核心词: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与司法公正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法官素质、塑造法官形象的有效手段。正因为如此,全国法院对法官职业道德建设都非常重视,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条例、办法等,对法官的职务行为予以规范、制约和监督,以此培养和强化法官的职业道德意识,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今年10月18日,最高法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该《准则》是指导人民法院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但总体上看,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还比较薄弱,离人民群众对我们的要求还差得很远,有许多问题有待我们去探索和解决。本文拟就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与司法公正的关系,谈谈我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与保证

  我国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指出:“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将法官职业道德与司法公正联系起来,就能看出当前我们进行司法改革过程中,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这个问题之所以被提到如此重要的高度,我认为,是由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同实现司法公正二者之间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双向作用决定的。一方面,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另一方面,司法公正又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行为操守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基本含义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法官素质的有效手段,而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对实现司法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1、法官职业道德本身具有保证司法公正的作用。

  “道德”一词,在我国古籍中早已有之,如《论语》中的“志于道,据于德”,《孟子》中的“尊德贵道”,都是对“道德”而言的。所谓“道”是指人行走的道路,引伸为人们必须遵循的社会行为准则、规矩和规范:“德”即得,人们认识“道”,遵循“道”,内得于己,外施于人,便是“德”。“道”的客观性较强,主要指外在的规范要求:“德”则偏向于主观方面,主要指人们内心的精神方面的东西。古今中外,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道德的作用,把道德作为巩固其权力的一种手段,认为“治国就是治吏”。治吏就要从“德”抓起。孔子讲过“为政以德”,“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些重视道德的思想对维护封建统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社会主义道德与封建统治阶级的道德有着本质的区别,内涵更为丰富,对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江总书记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江总书记又号召全党,要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实现人们思想和精神生活的全面发展。江总书记“以德治国”的重要论述是对我国步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治国方略的创新和完善,对道德的价值和功能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职业道德与人们的职业活动密切相关。恩格斯曾指出:“实际上,每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这里所说的每一个行业的道德,就是职业道德。法官作为特定职业的`从业者,除了遵循普通人都应当遵循的一般道德规范外。还应遵循法官职业所要求的特殊的道德规范。也正是这些规范,才反映了法官职业最本质的特征。法官职业道德是司法职业道德的一种,是指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法官职业道德不仅规范法官个体的行为,而且对人民法院的整体行为具有约束和规范的作用。群体职业道德修养的提高比个体职业道德修养的提高更为重要。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以外的其他法院工作人员虽然不属于法官的范畴,但他们的行为都应当纳入法官职业道德体系,加以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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