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与达能并购风波

本文核心词:娃哈哈达能事件。

娃哈哈与达能并购风波

十年恩怨谁之过?

――对娃哈哈与达能并购风波的伦理思考

近来,“娃哈哈”与“达能”这两个词在媒体上频频出现,称为众人关注的焦点:

? 4月3日 有媒体报道称娃哈哈老总宗庆后披露,与达能签署的相关合同存在“圈套”,

达能欲强行用40亿元人民币的低价,并购娃哈哈价值56亿元的其他非合资公司。 ? 4月4日 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叶红汉向宗庆后发来声援信,对其保护民族品牌、反对

外资垄断表示极大的声援和赞成。

? 4月5日 达能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合同的签订和修订都是公平的,并不存在恶意,

否认恶意收购娃哈哈。

? 4月8日 宗庆后披露达能欲强行并购细节,并对商标使用合同等提出问题。

? 4月9日 达能发布回应声明。

? 4月10日 娃哈哈员工代表、经销商发声明抵制达能并购。

? 4月11日 达能发最后通牒,限宗庆后30天履约。

可以看到,伴随着“娃哈哈”与“达能”的是一系列非常醒目的关键词:商标、股权、垄断、民族品牌、阴阳合同、强行收购、合约精神??而围绕在这些词语周围的,是没完没了的争论。

那么达能究竟为何且凭什么“强行收购”?宗庆后面对达能的“攻势”,除了担忧还打出了哪些牌?这场引发无数口水战的并购风波究竟是怎么回事?下面笔者就把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详细道来。

一、本土名牌,国际巨头

在了解整个事件之前,我们不妨先看看故事的两位主角――娃哈哈和达能。

娃哈哈

? 1987年,娃哈哈前身――杭州市上城区校办企业经销部成立,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带

领两名退休老师,靠着14万元借款,靠代销人家的汽水、棒冰及文具纸张开始了创业历程;第二年为别人加工口服液,第三年成立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开发生产娃哈哈儿童营养口服液,产品一炮打响,走红全国。1990年,创业只有三年的娃哈哈产值已突破亿元大关,完成了初步原始积累。

? 1991年,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兼并了杭州罐头食品厂,组建成立了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

从此娃哈哈逐步开始步入规模经营之路。

? 1994年,娃哈哈兼并涪陵三家特困企业,组建了娃哈哈涪陵分公司,产值利税连年快

速增长,成为三峡库区最大的对口支援企业之一,跻身重庆市工业企业50强。

? 1997年以来,娃哈哈再接再厉,在全国22省市建立了40余家控股子公司,均取得了

较好的经济效益,外地分公司的产值占到整个集团公司的近一半。

? 1996年,公司以部分固定资产作投入与世界500强、位居世界食品饮料业第六位的法

国达能集团等外方合资成立五家公司,一次性引进外资4500万美元。

? 2002年,娃哈哈引进欧美的设计人才,高起点进入童装业,在全国首批开立了800家

童装专卖店,一举成为中国最大的童装品牌之一。

达能

总部设于法国巴黎的达能集团是一个业务极为多元化的跨国食品公司,集团的业务遍布六大洲、产品行销100多个国家。

在法国、意大利及西班牙,达能集团都是最大的食品集团,达能亦是当今欧洲第三大食

品集团,并列全球同类行业前六名之一,其它重要的排名包括:

? 世界最大、欧洲最大的鲜乳制品生产商

? 世界最大、欧洲最大的饼干生产商

? 世界第二、欧洲第二矿泉水生产商

? 欧洲最大的酱料及调味品生产商

? 欧洲第三的方便食品生产商

? 法国最大的婴儿食品生产商

九十年代初,达能集团开始在中国设厂,并迅速取得极佳效益,下面列出了达能“进军”中国的时间表:

? 1987年 成立广州达能酸奶公司。

? 1996年 开始与娃哈哈建立合资公司。此后双方先后合资成立了20多个企业,达能累

计投资1亿多美元。

? 1996年 收购武汉东西湖啤酒54.2%的股权;与娃哈哈成立5家合资公司,达能获得41%

的股权;收购深圳益力食品公司54.2%股权。

? 2000年 收购乐百氏92%的股权。同年获得光明乳业5%股权。

? 2001年 参股光明,比例为5%。

? 2004年 收购梅林正广和饮用水有限公司50%股份。

? 2005年4月 持有光明乳业股权增至9.7%,成为该公司第三大股东。

? 2005年10月 第三次增持光明乳业1.85%股权,股份总计11.55%。到2006年4月,增

持光明股权达到20.01%。

? 2006年7月 以持股22.18%的比例成为中国汇源集团的第二大股东。

? 2006年12月 与蒙牛组建合资公司,达能持股49%。

? 2007年2月 在汇源果汁IPO时行使优先认购权,将所持汇源果汁的股份由上市前的

22.18%增持至24.32%。

从以上简单的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到,娃哈哈是一个成长迅速、在中国拥有很高知名度与市场份额的公司;而达能则是一家国际性、大规模、拥有雄厚的资本与技术力量的公司。达能进入中国市场,与娃哈哈合作可以说是强强联合,本应该激发出更大的市场潜力,共同开拓出一片新天地,却是为何闹得今日反目成仇呢?

二、十年联姻,一朝反目

1、合作初期达能实现绝对控股

1996年娃哈哈与达能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出资建立5家公司,生产以“娃哈哈”为商标的包括纯净水、八宝粥等在内的产品,合计引进外资4500万美元。

在正式签订合资公司合同时,百富勤与达能在新加坡组建的金加投资公司投入,形成娃哈哈占49%,金加公司占51%的合资公司。但亚洲金融风暴后百富勤将股权出售给了达能,金加投资公司变成了达能独家控股公司。因此,达能跃升到51%的控股地位,娃哈哈与金加的合资公司变成了达能控股公司。

此后十年间,达能与娃哈哈共同合资设立了39家新公司。其中,有娃哈哈集团、美食城和金加投资三方投资的,也有引入新的投资方的,其中大部分由达能控股。

2、阴阳合同引发日后商标之争

“娃哈哈”商标作价1亿元转让给合资公司

1996年合资时,“娃哈哈”商标的注册权利人是国有独资的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娃哈

哈商标经评估机构评估后作价1亿元人民币。根据1996年2月9日的《合资经营合同》,娃哈哈集团向合资公司的注资包括5000万元无形资产,即娃哈哈商标价值的一半,娃哈哈商标价值的另外5000万元由合资公司出资购买。这样,娃哈哈系列商标的全部权利归入合资公司。上述合同1996年2月9日签订,2月17日获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2月18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营业执照。

虽然合资合同约定由合资中方限期将娃哈哈商标权利人变更为合资公司,但变更事宜由于种种原因没能如愿。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合资公司出具的第一份年度审计报告《普华审字(98)第219号》记载:“将注册商标办理到本公司名下的手续正在办理中,商标仍注册在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名下。” 两份《商标使用合同》

1996年2月18日,合资公司获颁省工商局的营业执照。第二天,即2月19日,合资公司与娃哈哈集团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但《商标转让协议》签订后,转让手续一直没有办下来。为了履行《合资经营合同》,不影响合资公司对娃哈哈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三年后的1999年5月18日,合资公司与娃哈哈集团又签订了《商标使用合同》。

但由于国家对娃哈哈商标使用权转让一事没有同意,为了规避国家商标局对合资公司专用娃哈哈商标的禁令,达能与娃哈哈签订了两份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其中申报到国家商标局的简易本并未规定任何排他性条款,但在另外签订的所谓执行合同文本中,则规定娃哈哈商标在未经合资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用于其它公司的生产和经营。

《商标使用合同》还约定:甲方和乙方理解并同意签署简式使用合同,仅为了在中国商标局和工商行政局注册之用,而所有管制使用商标的条款和条件则包含在本合同中。甲方和乙方进一步理解并同意如本合同和简式使用许可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将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准。这个简式许可合同和《商标许可合同》就是引发一系列争论和质疑的“阴阳合同”。

3、合作不快宗氏率人自立门户

宗庆后当然不愿意被外资控制,既然达能拥有了合资公司51%的控制权,那么娃哈哈集团完全可以自己去投资。为了逐步削减达能的影响,娃哈哈开始采用“童装模式”进行各种项目的投资,十年来,超过60家与达能无关的子公司在国内撒开来。 但此时,宗庆后还没有意识到一颗定时炸弹有可能随时爆炸,随着子公司越开越多,这颗炸弹的当量也就越来越大。

1999年,娃哈哈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上市,其申报材料中如此表述:1993年2月10日,娃哈哈公司与娃哈哈集团公司签订综合服务协议,以无偿方式获得20年娃哈哈集团公司拥有的“娃哈哈”商标使用权。

而另一个被忽略的事实是:1996年2月29日,娃哈哈与达能达成商标转让协议,中方要使用娃哈哈商标,必须经过合资公司董事会通过。为此,中国证监会还以“虚假陈述”为由对相关保荐机构做出了处罚。

据熟悉内情的人士称,近几年里双方也曾一直协商有关商标的事情,但是达能并没有表现出势在必得的强势,然而到了如今,当宗庆后的“违规”达到相当的程度后,达能才强势提出要整体收购那些违反合同使用“娃哈哈”商标的非合资的子公司。

可以看到,整个风波可以分为三个环节:首先,达能与娃哈哈建立合资公司并实现绝对控股;其次,双方就商标使用达成有关协议;最后,由于不愿受人所控,娃哈哈又另外开设许多非合资公司,结果被认为违约使用“娃哈哈”商标,最终使得合作十年的伙伴反目成仇――达能要求强行收购非合资子公司,并遭遇宗庆后的抵制。那么,对于这一事件前前后后,娃哈哈与达能又各持什么观点呢?

三、各持己见,针锋相对

1、牵手娃哈哈是精心设计的圈套?

娃哈哈与达能的合作开始于10年前,而对于合作初期达能买下百富勤的股份一事,娃哈哈就提出了质疑。

在娃哈哈写给新浪财经的《娃哈哈与达能纠纷的事实真相》一信中有这样的陈述:“当初娃哈哈重点关注的是经营权与员工的利益,亦不懂资本运作那一套游戏规则。同时,百富勤出售股权给达能时,由于其是出售金加的股权,因此根本不需征求中方的意见,中方亦没有机会取得控股权。从目前的情况看来,达能当初实际上就是在有预谋地为中方设计了一个陷阱,实现了其资本控制的目的。”

而后来双方签订的关于商标使用的合同中有这样一则条款――“中方将来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已提交给娃哈哈与其合营企业的董事会进行考虑??”也就是娃哈哈要使用自己的商标生产和销售产品,需要经过达能同意或者与其合资。宗庆后说:“我们陷入了它精心布置的圈套。”

对于宗庆后的这种观点,达能做出了反驳,在达能集团发表的声明中有如下陈述:1996年,达能集团与娃哈哈一起合作创立合资企业,根据各方达成的协议,外方拥有合资企业51%的股份。外方从合作开始就拥有这个公司的控股权,这里面没有秘密可言。我们跟娃哈哈当初签订的合同完全是公平的,合法的。合作一方如果希望改变当初约定的条款,应该通过正常的协商解决。如果一方想要改变合同,就对外宣称说当初签订合同的时候一方是受到迫使的,或者另一方有恶意的动机,这不公平,也不真实。

2、阴阳合同究竟哪个为准?

商标之争无疑是整个事件的核心问题,而就商标问题娃哈哈与达能签订的合同却又出现了两个不同版本,也就是前面所提到的阴阳合同。两个合同究竟以哪个为准,目前也有两种观点。 律师称娃哈哈收回商标并非无望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倪志刚律师在给记者发来的书面解释中陈述了三点法律意见:一、娃哈哈集团仍是娃哈哈商标注册人,即所有人。二、达能与娃哈哈的合资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未能因为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取得娃哈哈商标专用权。三、合资公司取得了商标使用权,且并非排他专用的商标使用权。简本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备案为强制备案。

律师由此分析,娃哈哈集团甚至无须启动法律诉讼,只要申请重新认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性,进而收回授权给合资公司的娃哈哈商标使用权即可。

到去年下半年,达能以娃哈哈集团在非合资企业中使用娃哈哈商标为由要求收购非合资企业51%股权。但律师表示,假设娃哈哈集团与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娃哈哈集团许可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仅构成违约,承担违约损害赔偿,并不导致达能公司强制收购非合资公司的法律后果。

而国家商标局此前也向记者解释,虽然娃哈哈与达能签订的两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都具有法律效用,但当涉及独立第三方利益时,多数情况下以国家商标局备案合同为准。 娃哈哈其实面临很大的法律阻力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界专业人士分析,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合资经营合同》中有关限制娃

哈哈商标给合资公司之外使用的条款合法有效,娃哈哈集团授权非合资公司使用的行为无疑是构成违约了。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善意第三人”指的是对在先许可不知情的人,而娃哈哈非合资公司显然不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构成条件。

除了这个关于阴阳合同的解释,对于娃哈哈此前关于商标问题一些观点,法律界也有反对的声音。

是否终止合作商标就回来了?法律界人士分析,终止合作,意味着解散合资公司,进行清算。而根据《合资经营合同》,娃哈哈商标是合资公司的无形资产,同样要纳入清算范围。作价之后,娃哈哈集团根据投资比例取得相应份额,而不是当然收回娃哈哈商标。

主张“商标是我们的”意味着什么?如果娃哈哈集团主张娃哈哈商标是自己的,则意味着其在合资公司的原始投资不到位―――当初娃哈哈集团是以商标作价5000万元才持有了相应比例的股份。投资不到位意味着这么多年的分红要按比例退回给合资公司,恐怕也不是一笔小数目。

3、究竟谁违约?

在违约问题上,双方也是争执不下。

达能集团在公开发表的声明中提出:根据合资企业合同的双方约定,娃哈哈合资企业享有独家生产、经销、销售娃哈哈品牌的食品和饮料的权利。同样按照合同及协议,宗先生以及其他中方合作者须遵守不从事与合资企业直接竞争的商业行为的规定。如宗先生自己承认的,他组建非合资企业,未经授权使用合资企业拥有的娃哈哈品牌以及原产品配方,进行大量的生产销售活动。这是公然违背双方合作协议,违背公司法的行为。

而娃哈哈方面提出:合资公司董事会的第一次会议的决议中要求合资公司要签订的七项合同中,就包括了与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商标使用协议与产品加工协议,因此非合资公司在各方合资初期就已存在。

非合资公司生产的产品使用娃哈哈的商标亦是经过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的。2005年10月12日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一号修正协议第二条被许可的娃哈哈公司(不在娃哈哈达能合资企业定义中)亦明确,被许可的娃哈哈公司亦有权利获得合资公司授予的商标使用许可,同时亦列出了二十七家非合资公司的名单。

除了为自己辩护,娃哈哈还认为真正违约的是达能公司。尽管双方合资合同中规定了中方不从事任何与合资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及经营活动,外方将不会损害合营公司的利益这本身就不对等的条款,而事实上2000年达能收购了乐百氏92%的股权,而乐百氏当时是娃哈哈最大的竞争对手,达能注入资金后,使其加大了与娃哈哈合资公司的竞争力度,使得娃哈哈利润下降,给合资公司的利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而且娃哈哈向达能董事长吕布先生发函提出异议后,非但置之不理,反而变本加厉地收购了上海正广和50%股权,汇源集团22.18%的股权,乳品行业上海光明酸奶和保鲜乳二个项目的45.2%股权,并购了蒙牛乳业49%的股权等一系列与合资公司有竞争性的企业,严重损害了合资公司的利益。 4、达能收购的真实目的

宗庆后认为“达能并购娃哈哈以及中国其他一些大企业的行为,不是为了将这些企业经营壮大,而是为了资本运作――将中方企业股权低价收购后再在国际市场上出售或上市,以套取巨额资金和利润。”

宗庆后说,目前已有达能在中国将豪门啤酒厂等收购后再高价卖出的案例。10年来的合作证明,达能公司来中国,扮演的是一个财富瓜分者的角色,而非一个善意的合作者和财富的共同创造者。他担心,一旦达能以51%股权的优势拿走娃哈哈的控制权,则娃哈哈极可能重蹈乐百氏的履辙。“到时娃哈哈两万员工怎么办?娃哈哈这个品牌怎么办?”

于此同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李国光认为,达能公司实际上已经对中国的饮料业进行了垄断,表示可对达能进行反垄断调查,按照国际惯例,采取法律手段强行解

除其垄断地位。他同时还指出,娃哈哈因与达能就商标使用签订了那么一条不公正条款而受到了限制,但这个合同可认为是娃哈哈主观上失误导致的“缔约过失”,显失公正,可请求采取行政协商解决,废除合同。

而达能集团在声明中针锋相对的提出:作为娃哈哈合资企业主要股东,达能过去、现在、将来都会始终如一地支持娃哈哈这一中国本地品牌进一步向前发展。同时,达能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保证娃哈哈合资企业的正常运营。还表示娃哈哈的所有人可能改变,它的管理团队可能改变,但是没有人能够改变这样的一个事实:娃哈哈这个品牌属于中国和中国人民。

四、何去何从,众说纷纭

目前这场争论还在进行中,而面对达能30天期限的最后通谍,宗庆后仍然没有妥协的意思,那么双方是会在法庭上相见吗?这场风波将有一个怎样的结局?对此,仍是众说纷纭。

1、 对簿公堂

据最新的资料显示,目前达能与娃哈哈的合资公司年销售额为12亿欧元,占达能集团年销售额的7%。娃哈哈与达能的合资公司显然是达能在中国最重要的投资。因此,若不能与宗庆后协商解决,达能将很可能走上司法之路。

事实上,目前达能已再次委托北京的一家知名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论证有关娃哈哈商标的法律问题。同时,达能一方的律师也已经在研究诉讼方式。

而直到目前,仍没有迹象显示宗庆后对非合资公司采取了行动,而现在离达能要求的“最后期限”越来越近。5月9日,将可能是达能以大股东的身份向非合资公司提起诉讼的重要时刻。

2、 政府出面

娃哈哈和达能分别是中法两国的知名品牌,旗下公司在各自领域也都是佼佼者,在行业中有着巨大的影响力,随着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考虑到对簿公堂对双方都将十分不利,很有可能由政府出面解决此次争端。 中国政府

可以看到,宗庆后正在通过各种渠道调动中国政府的力量解决问题。

在之前的两会上,宗庆后也把自己对外资并购的担忧反映到了议案中。“近年来,外资并购目标直指国内各行业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并控股这些龙头、骨干企业,已经导致许多重要行业或龙头企业被其控制。这些外资利用其控股地位,说撤就撤,直接威胁到相关产业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宗庆后在两会议案里如此阐述“加快立法限制外资通过并购垄断我国各个行业”的必要性。

而最近又传出消息称宗庆后正在积极谋求浙江政府支持,希望政府以行政干预的手段来修改合同,此前,在达能与娃哈哈口水战期间,商务部与娃哈哈所在地的杭州市政府都表示“中立”立场,而浙江省政府却一直没有表态。据透露,目前娃哈哈方面已经将此次争议涉及的合同与相关文件送至浙江省有关部门审阅,而达能方面也已递交关于此次收购案的详细介绍和证明材料。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厅有关人士表示,现时该省经贸厅内部形成了一种大致比较支持宗庆后的观点,从维护本土企业利益的角度来说,应该在此次谈判中修改相关条约,他们也比较支持宗在4月23日与达能接触中所提的“娃哈哈的商标属于中方,所有的非合资公司达能也必须承认是合法的”观点。 法国政府

最近法国政府和法国公司都在关注达能和娃哈哈所发生的问题。据法国驻华大使馆官员透露,“首先是这件事情只涉及这两个大公司。因此需要他们先找到最适合他们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不过法国当局和中国有关部门也已开始就这一事件进行磋商。”

在中国的其他法国机构、大公司以及法国当局都特别慎重看待这一问题。“这种问题在任何公司都可能发生。而且他们现在在谈判中,所以这种冲突很平常,而对观察员来说很难分析他们的背景及情况。这个问题很敏感。”一个著名的法国驻中国公司的经理如是说。

但法国政府目前的位置也很尴尬,早在2005年曾传出达能会被百事可乐公开出价收购的消息。虽然当时百事可乐否认有收购达能的计划,但是法国政府还是发表声明称会支持和保护达能。如今同样的收购风波重演,达能扮演的却是一个收购者的角色,法国政府如何表态,以及会不会、如何支持达能都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也正是如此,法国政府在这一问题的处理上显得十分谨慎。

3、 前途未卜

其实不管是对簿公堂还是政府出面,或者娃哈哈和达能通过别的.途径进行协商,这些都是处理问题的手段,最后结局究竟怎样还是很难预料,因为双方都有着各自的王牌和软肋,同时还有一些不确定因素左右着局势的发展。 娃哈哈

娃哈哈作为深受消费者喜爱的本土品牌,在这场争论中获得了多数民众和媒体的支持,同时宗庆后提出“保护民族品牌”的概念,在当前中国经济迅速发展,民族自豪感增强的背景下,很容易就获得了认可,使得巨大的舆论力量倒向娃哈哈这边,对于外资并购的反对声也是越来越大。更何况,宗庆后指出达能对娃哈哈有“设圈套”之嫌,利用了发展初期娃哈哈不熟悉资本运作的弱点,以及对其收购目的的怀疑,这一系列的质疑都把达能推向一个道德上的不利地位。同时娃哈哈内部众志成城,宗庆后与他的员工、销售团队、经销商等体现出高度的一致对外的决心,这也给达能带来很大的压力。

但同时,由于股权合约的限制,娃哈哈只拥有49%的股份,没有绝对的控制权。而且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又对娃哈哈使用其商标做出了严格限制,这些都使得娃哈哈在法律层面上处于被动地位。 达能

对达能而言,最大的王牌就是合约,这使得其在法理上占有明显优势,法律只讲条文不讲情理,所以不管宗庆后如何质疑,一旦对簿公堂达能仍然胜算更大。

但同时达能也不得不考虑巨大的舆论压力。并且由于对乐百氏经营不善,使得达能的负面形象更是深入人心,被认为是资本掠夺、商业圈套的主谋。更重要的是,由于宗庆后高度的集权管理,和娃哈哈多年“家”文化的灌输,以及从管理层到员工、经销商整体的同仇敌忾,即便达能法庭上赢了,它根本无法顺利接管娃哈哈,派人经营必然失败,这或许是达能最投鼠忌器的因素。

除了双方各自的优势和劣势,中法两国政府究竟如何干预此事也将很大程度上影响局势的发展,而处于各种原因,中法两国政府的态度都存在很大变数,这也使得该事件更加扑朔迷离。

五、孰是孰非,细细品味

纵观整个事件,其中有许多话题是当事人双方和众多看客争论不休的,这其中的事实真相是怎样我们不得而知,但争论中所反映出来的商业伦理问题却值得我们细细品味。

1、合约不平等?

“由于当时对商标、品牌的意义认识不清,使得娃哈哈的发展陷入了达能精心设下的圈套。”宗庆后提及当年签署的一份合同追悔莫及,“由于本人的无知与失职,给娃哈哈的品牌发展带来了麻烦与障碍,现在再不亡羊补牢进行补救,将会有罪于企业和国家!”

宗庆后的这番言论是被许多媒体广泛引用的,言语中尽管充满自责和后悔,但明眼人都能看出这实际上是对达能“欺骗”、“设圈套”等行径的严厉控诉。不仅如此,宗庆后还表示,当初与达能合作是为了用“市场换技术”,可是十年下来却发现没有学到什么管理经验和技术,“除了钱什么都没有”,宗庆后甚至还说当初达能的投资其实作用不大(他说娃哈哈在银行一直都保持有几十亿的存款)。

这些富有煽动性的话语背后其实有许多值得怀疑的地方。达能作为世界500强的大公司,在当时投资上千万美元与娃哈哈合作难道真的就没有给这个还在起步阶段的企业带来一些帮助?而倘若这是真的,那么当时的娃哈哈应该也很强了,拥有那么多资金的娃哈哈对于这么大的合同难道就没有请律师多研究一下?即表示达能的几千万美元投资帮助不大,又说自己当时处于发展初期,被达能欺骗,这岂不有点矛盾?

当然,达能一方的举动也确实有可疑之处。他们称对于宗庆后开设一批非合资子公司,以及使用娃哈哈商标的事情是“最近才发现”,这实在令人费解。也难怪娃哈哈方面会认为达能是持默许的态度,到了现在大多数公司实现盈利达能却又眼红,遂起并购之心。

现在,合同的平等与否已经无法界定,倘若平等,那没什么可说,倘若不平等呢?这又引发了下一个争论。

2、即使不平等:该不该纠正?

最简单的逻辑,双方当时是自愿签订合约,即使存在不平等,那也是商业伎俩,愿意参与到商业活动中来就应该承担这种风险。而且更重要的,也是许多媒体着重提出概念――尊重合约精神。倘若一个不公平的借口就可以废除合约,那以后如何合作?因此现在就应该让宗庆后为当时的无知交一笔学费。

但是对于这种说法也有人提出反驳,合约精神固然重要,但那有一个前提,就是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合约各方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可是娃哈哈与达能的合作背景就是中国商业法律体系还不完善,许多规章制度也存在漏洞(比如出现了阴阳合同)。在这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娃哈哈与国际巨头达能相比必然处于弱势的地位,理应受到保护。因此对于合同的不平等款项就应该进行修改。

当然,如果娃哈哈确实是因为经验不足而中了“圈套”,而达能确实是依靠其优势拟定出对自身有利的合同,从而在今天得以提出强行收购,再考虑到保护民族品牌,那么对娃哈哈的支持还是值得考虑的(不管通过什么途径)。但是我们提出的“如果”属实吗?现在娃哈哈究竟是以一个受害者、弱者的身份寻求支持,还是另有动机?

3、“民族品牌”的旗帜背后

可以看到,宗庆后竖起“保护民族品牌”的大旗获得了许多的支持,他也的确给出了许多证据:此前已经有一些列的中国品牌在被外资收购后销声匿迹,而达能之前收购乐百氏98%的股份带来的确实连续亏损。所以担心娃哈哈成为下一个消失的民族品牌是非常正常的。而达能的声明中“所有权会变,但娃哈哈仍然是中国和中国人民的品牌”的陈述也显得十分苍白无力。

可是我们同样也看到,娃哈哈反复强调的是达能以40亿的低价强行收购,那么人们不禁反问,如果价格高一些娃哈哈卖不卖?这究竟是一个民族品牌保卫战还是价格上的分歧导致的争端?持怀疑者不在少数,有人提出娃哈哈实际上不是不卖,是给的钱太少!可是又没有法律优势,于是开始打“民族牌”。更有甚者,拿宗庆后和陈水扁作比,认为都是在处于不利地位时就开始打民族牌,打情感牌,希望借此获得支持,挽回局面。

这个话题说起来又是一场口水战,而如果仅仅是媒体、网民争吵一番倒了罢了,事情该怎样还是怎样。可是现在就在于这样的争论会直接影响到政府的决策,而政府的参与不仅仅决定了事态的发展,还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

4、政府该不该出面保护娃哈哈?

关于这个问题,宗庆后已经用实际行动作出了回答。他通过两会提交议案,寻求浙江省政府的支持。而这些行为都是基于“保护民族品牌”。巧的是,法国政府在05年面对百事收购达能的传言曾经公开声明要支持和保护达能,如今面对达能的收购,娃哈哈将目光投向了中国政府,按照这样的类推中国政府理应站出来支持娃哈哈。毕竟相对落后的中国企业要直接与实力雄厚的国际大公司对抗还是很难的,而一个国家在发展中阶段保护自己的民族企业,尤其是像娃哈哈这样有了很高知名度但仍处于发展上升期的企业,也是合乎情理的。其它许多发达国家也都有过类似的行为,而许多国际性大公司能发展到今天的规模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而放眼全球,知名的中国品牌几乎找不出一个,如果对于这些刚刚发展起来的品牌还不加以保护,那么中国的企业如果在世界立足?如何成长起来?

但是,企业的品牌毕竟不是国家文物,只要买卖是合法的,达能没有诈骗行为,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收购的目的是让企业倒闭或者侵害公共利益等恶意,政府就无法出面干预,这也是市场的理性和规律。如果市场上大家都可以反悔,那么这个市场一定是混乱的,市场就毫无规律可言。大家也就可以随意与外方签订合同,不遵守合同就找一个理由要求政府干预。这样来保护民族品牌对于中国的发展不可能起促进作用,反而有可能破坏政府信用和形象,给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巨大的损害。

六、风波未平,思考犹在

到目前为止,这场风波还没有平息,人们都在等待着最后的结局。而我们的思考也同样在继续。

其实对于上面提到的几个问题,以及在各种媒体上争吵不休的更多其他的问题,笔者都无法给出一个确切的答案。很难像一些激动的网民一样坚决支持娃哈哈,甚至呼喊着“把达能赶出去”的口号;也不愿意达能轻易收购娃哈哈的所有非合资公司,导致中方完全丧失控制权。而实际上,对于双方争论的一些问题如果仅仅以法律来度量,是不难解决的,可是问题就在于当法律体系不完善,存在着很多不均衡、不对等以及许多合同、制度上的漏洞的时候,当这个商业纠纷的背后可能牵涉到一些道德动机的时候,我们如何来评判?如何来处理?

毕竟道德、伦理都是一种很模糊的概念,没有一个精确的尺度来衡量,而且诸多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人们无法确定谁对谁错。笔者认为,这时双方的动机和想法本来也就无从探究,那么媒体也好、政府也好,所能做的是平衡的处理问题。简单的说,对于娃哈哈这样一个中国企业是应该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但也不能完全忽视法律的准则。毕竟娃哈哈也应该为自己的疏忽和错误买单,但可以利用娃哈哈本身所具有的谈判实力和达能的一些漏洞与其协商解决问题,从而把中方损失降至最低。

娃哈哈与达能的并购风波终将过去,但留给人们的启示却是长远的。希望经此一役,中国的法律体系、规章制度能更加完善,中国的企业和企业家们在于外资合作时能更加谨慎、理性,以一种合法合理的方式不断发展强大,在一个规范的市场中寻求自己的立足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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