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本《法理学》教材与法理学

本文核心词:博登海默法理学。

两本《法理学》教材与法理学

  法理学教材的编写混乱体现了法理学在某些方面的不成熟。通过两本教材的比较,我试图发现这些问题,并提出一些看法。两本教材分别是博登海默先生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与张文显先生主编的《法理学》。对于后者的教材性质,大家并不存在疑问。而前者通常被认为是博登海默先生综合法理学的经典学术著作。其实,博登海默先生在该书1962年版的前言中明确指出写作的目的在于“给那些作为一种社会政策工具的法律的一般问题感兴趣的法律政治学学生或者研究者提供帮助”、“……由于出版此书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教学……”。1974年修订版前言再次重申了这个目的“本教科书自1962年出版到现在,已有12个年头了。”实际上,作者明确的指出了《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的性质――教科书。在我看来,更为重要的是《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涉及问题广泛,缺乏一种所谓的学术著作的逻辑自洽性。在这个意义上,它可以被看作是一本教材,尽管这种所谓的教材特点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上可以有不同的解释。[1]可以这样判定,《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与《法理学》在涉及的内容上是大体相当也就是法律的一般知识和基本理论,在功能上是相同的是为学生提供某种帮助。在这个框架下,二者就具有了可比性。

  法理学需要什么样的历史?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的最为明显的独特之处在于长达224页的法哲学历史导读。与之相对的《法理学》的“法学的历史”仅仅占到了10页。一部谈论法理学基本理论的教科书,是不能也不应当成为一本法律思想的作品,但是对法律思想史做枝节性的描述和视之为点缀的心态同样是不能接受的。《法理学》采用一种宏大的叙事描述,概念化得处理了所谓西方法学的历史、中国法学的历史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的巨大命题。这种缺乏细节支持的历史与微小的分量决定了在教学中被忽略的命运。《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处理方法要高明的多。它恰如其分的处理这种关系。从其的篇幅构成和编排序列上,我们似乎可以推断博登海默先生认为法律思想史是法理学的当然构成部分并且是必须首先掌握和了解的紧要部分。博登海默先生对法律史的描述也是格外用心。他自己明确表示:“……这种历史的介绍在很大程度上是描述性的,而且除了结论一节外,几乎没有根据我自己的法哲学思想对各思想流派做出批判性的评价。”因此,博登海默对宏大叙事的使用虽然是必须的但却是谨慎的。也许对两段文字的比较更能说明这个判断。首先看一段《法理学》对古典自然法学的描述:

  “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出现意味着一种与中世纪神权世界观相对立的法权世界观的出现。这一世界观的核心是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其典型的表达形式是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自然权利论)。自然法学派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旗手,它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要求法治。”[2]

  而《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对自然法学的描述是:

  “17、18世纪。这种古典自然法学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在欧洲流行。它是新教革命引起的改造欧洲的各种力量在法律方面的副产品。然而,并不像有些人所断言的那样,古典自然法与中世纪的和经院主义的法律理论彻底决裂了。实际上,亚理士多德和经院主义的理论同古典自然法学者的理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前者对后者的影响很大,对17世纪的自然法哲学则影响更大。然而另一方面,尽管古典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对古典自然法所持的观点不尽相同,但是古典自然法仍具有某些明显独特的特征,使人们必须将它区别于中世纪和经院主义的自然法。”[3]

  有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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