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出于责任的爱是实践之爱论文

本文核心词:邻居之爱。

康德:出于责任的爱是实践之爱论文

  摘 要:康德在《德性论》中提出, 爱是情感, 而不是愿意, 所以爱的责任是荒谬的。然而, 康德在《德性论》中同样提出对他人有爱的责任。与出于爱好的爱不同, 康德认为, 出于责任的爱才是实践之爱。文章进一步指出, 《德性论》中出于责任的实践之爱与善行的责任是截然不同的, 但是能够互相转化, 道德代理人通过培养善良的性情来实践愿望。

  关键词:康德; 《德性论》; 实践之爱; 情感; 责任;

  康德在《德性论》中提出:“爱是一种情感而不是自愿, 我不能爱, 因为我愿意 (我不能被束缚在爱中) , 所以爱的责任是荒谬的。”[1]401康德认为, 我们不能自己去感受爱, 爱不能源于责任, 因此, 爱是没有责任的。尽管如此, 康德同时也提出, 我们对他人有爱的责任[1]448-458.爱的责任并非微不足道, 作为不完全责任, 它构成了对他人的两种道德责任之一 (还有对他人完善的责任、感恩的责任, 即完全责任) .康德将爱视为某种情感, 不源于责任, 为何康德将爱视为对他人不完全的责任, 而不把爱视为对他人完善的 (完全) 责任?

  康德认为, 出于责任的爱是实践之爱[1]6:449.然而, 康德在《德性论》中对实践之爱的描述是模糊的, 由此产生很多争论。在对他人责任的论述中, 康德提出, 爱不能被看作是一种对他人完善的愉悦之感。爱不是满足他们喜悦或者爱好, 它必须是仁爱 (实践之爱) .既然仁爱所指的是实践之爱, 而不是爱好, 那么就必须把它看作为积极的行为。仁爱 (人的实践之爱) 是所有人承担的相对责任, 无论他们是否认为自己是值得爱的[1]6:440-450.

  康德将实践之爱定义为积极仁爱, 但存在晦涩之处。例如, 康德在《德性论》中不止一次提及仁爱观 (Wohlwollen) .他认为“对所有人的仁慈之爱”只不过是对他人幸福的馈赠, “我只是对他不感兴趣”[1]6:451.这里, 康德把仁爱定义为“满足 (Vergnügen) 他人的幸福”, 仁爱是一种情感状态。这种仁爱观似乎与康德反对将实践之爱视为感觉不一致[1]6:449.我们如何理解出于责任的实践之爱, 即便康德说我们没有责任去感受他人的爱。本文将对这个问题做出回答。

  首先, 在具体论述之前, 应该澄清康德责任伦理学的背景。康德对他人的责任除了实践之爱外, 还包括视他人的幸福为己任的责任、提升他人幸福的责任、感恩和同情的责任, 理解康德实践之爱需要理解康德对这些责任的解释。

  一、实践之爱的替代论—尊重之爱和慈心之爱

  首先, 康德认为爱是情感, 虽然没有义务要求我们去爱, 但是我们却对他人有爱的义务。罗伯特・约翰逊 (Robert Johnson) 认为康德否认对他人有爱的义务。约翰逊的理由如下:康德提出某些“爱的义务”, 但它们都是源于尊重人性的基本原则, 我们有责任去尊重人性。因此, 这里的“爱”只不过是指对他人尊重罢了。约翰逊认为, 实践之爱只是一种尊重。笔者将这个观点称为尊重之爱:实践之爱的责任是尊重人性, 因为它适用于帮助他人[2]111.

  除了尊重之爱, 康德还将实践之爱看作是一种慈心。例如, 艾伦・伍德认为“实践之爱”或“善意的爱”是从责任的动机出发, 为了他人的完善。同样, 保罗・古耶提出“实践之爱”中爱的义务是仁爱, 它不能简单地被理解“对他人的完善”的感觉, 而是为了善或“仁爱 (实践之爱) ”[1]6:449.爱的义务要求尽我们所能来提高他人的幸福。笔者将这种观点称为慈心之爱。需要注意的是, 尊重之爱和慈心之爱不一定是排他性的,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 (以下简称《奠基》) 中提出了绝对命令中的人性目的公式:永远都不能把他人仅仅当作手段, 而要把他们当作目的[2]4:430, 这指出了尊重他人与提高他人幸福之间的联系。例如, 约翰逊认为, 爱的义务应被理解为尊重义务, 他认为这些义务“源于尊重人性的基本原则, 我们有责任去尊重人性”.

  虽然康德在《奠基》中提到, 绝对命令中给出善意的责任, 将人类本身看作是目的[3]4:430, 但康德在后来对他人爱的义务的论述中没有再次提及人类的绝对价值。这使我们有理由相信, 爱的义务实际上是一种独特的义务, 因而不仅仅是尊重之爱。笔者不同意的一点是, 约翰逊理解的爱的义务是“只要是帮助他人就是尊重”, 笔者认为, 尽管康德提出爱的义务和尊重义务在方式上相一致, 康德提出尊重的责任是基于对他人没有亏欠, 而爱的义务不是。我们对他人的爱不仅仅指没有亏欠, 更重要的是在于我们实施了恩惠, 使他人存在感恩的义务, 这点对于尊重是不一样的。尊重只是强调没有亏欠, 而不强调恩惠的主动实施。“当我们受到他人的尊敬时, 我们只是给他们所应得的, 而没有任何亏欠”.康德进一步称, 这两类义务是两种不同的情感, “爱与尊重, 是履行这些义务时的感觉”[1]6:448.

  很显然, 无论实践之爱是否出于责任, 如果我们要理解康德对责任的划分, 就必须对尊重之爱进行分析, 是否尊重之爱能够替代实践之爱, 这关系到第二个替代论的立场。在《奠基》中康德对实践之爱做了阐述, 实践之爱与病态的爱或爱的倾向形成对比。康德举出例子, 我们不是被命令去爱我们的邻居, 因为爱是不能被命令的, 而是出于义务, 被命令的爱是病态的爱而不是实践之爱, 实践之爱源自意志而不是感觉倾向[3]4:399.《奠基》提出, 实践之爱由责任动机而产生, 它与慈心之爱看起来相似。康德没有在后来着作中保持跟在《奠基》中对实践之爱一致的描述。在几年后出版的《实践理性批判》中, 康德提出了与实践之爱截然不同的说法:圣经的诫命要求我们爱上帝, 把你的邻舍当作自己……要求尊重爱的命令法则, 不要把它作为自己的自由选择来违背这个原则。对上帝的爱是不可能的, 因为他不是感官的对象。对人类的爱却是可能的, 但是不能被强迫, 因为任何人都不能被强迫去爱其他人。因此, 爱上帝意味着做他乐意做的事。爱邻居意味着乐意向他履行一切义务。爱不是通过命令我们的方式, 而只能是争取[3]5:83.在之后文章中, 康德将实践之爱理解为善意地履行义务, 实践之爱代表了道德理想, 因为道德法则不强迫我们做任何事情, 我们的责任只能是争取。

  二、培养实践之爱

  如本文开篇所提出, 康德把实践之爱定义为“仁爱带来恩惠”[1]6:449.康德对实践之爱的提法是晦涩的, 很难正确理解康德的实践之爱, 而将实践之爱理解为慈心之爱是片面的, 因为康德对仁爱 (Wohlwollen) 、恩惠 (Wohltun) 的表述是不同的。仁爱是对他人幸福 (福祉) 的满足;但恩惠是将他人的幸福作为目的[1]6:452.这表明, 康德并不把行善与恩惠作为同义词, 仁爱并不等同于慈心。特别的是, 康德接下来强调主动性和实用性, 这里所指的不仅仅是仁爱的意愿, 严格地说, 只是为了彼此的福祉而高兴, 不需要我为之做出贡献……所谓的意思就是积极的, 实践的仁慈 (善良) , 将他人的幸福视为我的目的[1]6:452.爱人 (慈心) , 是实践之爱, 而不是喜欢它们的爱, 它必须被视为积极的仁爱[1]6:450.这些段落结合在一起, 表明实践之爱和恩惠是同义的。但即便如此, 这并不构成支持慈心的证据。因为康德不认为慈心是促进他人福祉;相反, 善意指“将他人的福祉和幸福成为我的目的, 实践之爱不求回报, 是每个人的责任, 相比美德义务只能规定行为的准则, 而不是特定的行为。”[1]6:390

  盖耶认为, 康德对实践之爱的叙述下, 所有的义务“几乎完全相同”[4]385.如果我们接受慈心之爱, 那么我们必须承认其他义务。盖耶认为康德并不认为所有的义务是一样的。这也是盖耶将实践之爱替代为慈心之爱的原因。但即便这样, 也只有在《德性论》的背景下慈心之爱可以被理解为实践之爱, 在《奠基》里这种相似性便很难被看出。实际上, 这种对实践之爱的与其他种类的爱的相似性的描述在康德后期着作中是没有的。虽然《德性论》部分段落证明慈心之爱是对实践之爱的准确描述, 但是其他段落表明, 慈心之爱只是实践之爱的一个补充, 这表明慈心之爱可能不是最有可能的或有吸引力的解释。在这篇文章的其余部分, 笔者将提出另一种康德实践之爱, 并且表明出于责任的实践之爱比慈心之爱更为复杂和丰富。

  首先, 在《德性论》中, 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出于责任的实践之爱?在《德性论》中, 康德将实践之爱定义为仁爱的准则[1]6:449, 而同时实践之爱是“积极的仁爱, 与行动的准则无关”[1]6:450.因此, 理解康德实践之爱, 就需要理解仁爱。康德在《德性论》的引言中告诉我们, 只有属于责任的目的概念才完全属于伦理学, 通过服从主观目的 (每个人都有) 产生行为准则的法则, 每个人都应该将自身视为目的[1]6:389.这里, 什么既是责任又是目的呢?那就是使自己完善和使他人幸福[1]6:385.关于第一个目的, 康德提出, 就是我们的自然完善。它包括:“培养你的思想和身体的能力, 使他们适合实现你可能遇到的任何目的”[1]6:392.然而, 对于我们的道德完善, 就是:“竭尽全力的责任, 为义务而行”[1]6:393.康德没有直接提出来针对第二种目的具体来说如何行动。康德没有谈及任何特别行为准则, 这里仅表述为为了自身的完善。

  康德的表述是间接的, 需要对两种目的进行分析。首先, 强制性 (完全的) 目的 (例如自己的完善) 可能不直接指导行为 (例如自然和道德完善) .其次, 行为准则可以规定特定行为 (例如发展自己才能的行为) , 正如道德完善规定培养某种特定性格或美德。如前所述, 康德将善意定义为“对他人幸福的满足”[1]6:452.仁爱 (实践之爱) 便是满足他人幸福。康德特别提出:“既然爱人是实践之爱, 而不是单单的爱好, 它必须被视为积极的仁爱, 以及与行为准则的关系。”[1]6:450康德把实践之爱与普通之爱 (爱好) 区分开, 他进一步用仁爱一词来表达实践之爱与人性之间的关系, 人性便是对他人的幸福感到满足, 这正是康德对仁爱的定义。此外, 在《道德形而上学》结论中康德提出“人性包含仁慈的义务”[1]6:473, 从此可以看出, 康德并不是把情感一味视为义务的对立面, 情感和义务也有共通的部分。例如,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提出圣经的诫命要求爱你的邻居, 但康德同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赞同“爱邻居就是高兴地对他履行一切义务”, “把它作为规则, 它不能命令我们这样做, 而只是为了争取它”[5]5:83.我们不出于某种特定的感觉而做出特定的行为, 并不是说行为跟道德代理人的情感和性格没有任何关系。相反, 责任必须被限制在对性格的追求上, 道德代理人有责任培养出独特的情感气质。康德反复地强调, 我们对他人的爱应该被引导到促进他们的完善。如他所解释, 我们倾向于爱另一个人, 渴望他的幸福, 这不是闲暇的渴望, 也不是无目的的欲望, 而是实践的愿望。实践的愿望并不直接针对对象, 而是针对对象所产生的行为。我们不仅要满足他人的福祉和快乐, 而且为了满足这种完善要采取有效的行动[4]27:421.

  康德除了提出提升他人的幸福之外, 还告诉我们应该在自己的幸福中找到满足, 可以用培养性格或美德的方式来表达。根据以上论证, 笔者提出, 把仁爱和实践之爱理解为培养仁爱性格和实践愿望。笔者称之为对实践之爱的培养:实践之爱的义务是培养仁慈地对待他人以及实践的仁慈愿望。笔者理解“仁慈”是指从他人的幸福中获得满足的状态。“实践的仁慈愿望”是 (在适当的条件下) 执行慈心行动的愿望或倾向。普遍的仁爱是一种道德的理想, 我们反对自己的单纯爱好, 必须培养仁爱的品格, 像培养美德一般[1]6:409.对实践之爱的培养避免了空洞地谈论实践之爱的义务和慈心之爱的义务。康德在1785年《奠基》和十二年后《道德形而上学》对实践之爱的观点是一贯的, 在康德后来的讲座笔记中, 更是确信这一点:我不但要行善事, 而且还要爱他人, 祝福他人。因为我出于义务去爱他人, 我从而获得爱的滋味, 并通过实践使得单纯的倾向变成爱[5]27:418-419.

  综上, 对《奠基》和《德性论》的实践之爱做出区分并不容易, 一个合理的解释是, 康德在这两部作品中专注于不同的哲学任务。如《奠基》标题所言, 《奠基》是康德对形而上学体系的准备工作, 旨在为未来的道德形而上学奠定基础。“无非是寻求和建立道德的最高原则, 道德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事物, 要与其他道德调查分开”[5]4:392.

  另外, 还有两个证据支持实践之爱的修养, 《爱的责任的独特性》将他人的幸福看作目的的义务, 以及康德所说的爱他人的道德禀赋。在本文的最后两部分, 笔者将继续论述实践之爱下的强制性目的和仁爱修养如何符合道德目的。

  三、强制性目的的过程性

  首先, 任何目的, 至少需要承诺以某种方式行事。如艾伦・伍德 (Allen Wood) 所描述, “人为了达到目的, 要做出自我规范的承诺, 为了实现目的而实施计划。”[3]22强制性 (完全) 目的要求道德代理人应该致力于一贯地推动这些目的。康德对恶习 (与人类之爱相反) 的描述是:嫉妒是倾向于观察他人的痛苦, 尽管它不会损害自己的幸福[1]6:458-459.它是情感中一种降低人性的恶习, 必须阻止它给人们带来危害……因为忘恩负义是人类的执望[1]6:459.而对于恶习 (Schadenfreude) , 康德解释说, 当他人遭遇不幸时, 我们却更加强烈地感受到自己的幸福, 它破坏这个世界上最好的东西。在暗中恨人, 与爱我们的邻居正好相反, 后者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义务[1]6:460.我们从康德对恶习的阐述中得出, 某种感觉、态度和倾向从根本上来说与我们爱他人的责任是相反的, 与行为本身无关。因为这些被称为“仇恨的恶习”的感情和性情, 与将完善他人的幸福作为自己的目的是不相容的。如果他人的幸福感唤起了怨恨或痛苦的感觉, 或者如果我为他们的不幸感到高兴, 我就没有把他人的幸福当作我的目的。

  对强制性 (完全) 目的的误解是, 认为强制性目的是一个短暂的事件, 作为理想, 它发生在道德生活的早期, 其更多的是依靠慈心去行动。之所以是误解, 是因为没有认识到道德目的要求代理人进行自我完善。正如克里斯汀・柯斯加德 (Christine Korsgaard) 指出, 强制性 (完全) 目的与个人 (可选) 目的截然不同。个人目的表现为自然倾向, 我们看待世界的方式是相对的, 缺乏对世界的真正掌握。由于人的最终目的是理性, 我们培养本质上的理性的同时, 只能逐步地、不完全地行为[5].认识到目的需要情感, 而在道德目的真正成为我们的目的的情况下, 我们将乐于追求适合道德目的的所有情感, 尽管我们需要外在实践。但康德清楚地表明, 他相信在实现美德的过程中, 这些感受将会存在。对他人幸福的同情、感恩和喜悦, 并不是直接责任, 而是他人自己的’责任, 责任要求的自然目的。

  柯斯加德提出以他人幸福为目的会产生某种感觉, 如同我们将自己视为目的, 我们会有一定的感觉。但是, 我们如何感受这种变化?笔者将对柯斯加德的强制性目的做进一步补充。根据柯斯加德, 道德目的必然会改变代理人。笔者认为, 我们将他人的幸福作为目的, 培养积极的态度、感情和欲望。强制性目的是一个过程, 而不是一个事件, 该过程要求代理人采取行动来促进目的。同时, 要求代理人转变自己, 使他们认为自己本身就是目的, 这便是培养实践之爱的义务。

  四、培养实践之爱的应用—以对邻居之爱为例

  康德在《德性论》的前言部分概述了我们自然的道德禀赋, 指出道德感、良心、对邻居的爱和自我尊重这四种道德禀赋。这些道德禀赋被描述为“受责任概念影响的心智的自然倾向”“感觉的先验倾向”和“责任的主观条件”[1]6:399.康德告诉我们, 没有任何义务能够脱离这些道德禀赋, 因为离开它们, 人不能承担义务。康德相信每个人都拥有这些道德禀赋;然而, 只有在意识到道德律之后, 才能意识到这些倾向[1]6:399.与实践之爱相关的道德禀赋是康德称之为对邻居的爱或对人类的爱 (Menschenliebe) [1]6:401.在对道德禀赋描述后, 康德用一段文字来解释每个道德禀赋。康德没有告诉我们人类的爱 (Menschenliebe) 究竟是什么。实际上, 他在这一部分只提到人类的爱 (Menschenliebe) , 康德似乎强调我们对他人爱的责任不属于道德上的禀赋, 这种情况下, 理解其他道德禀赋能帮助我们理解人类的爱 (Menschenliebe) .

  康德认为, 道德禀赋有受责任概念影响的倾向, 某些道德禀赋对于特定的责任概念的影响是必要的, 其他则不然。康德对自尊的描述支持这种解释:“说一个人有自尊的义务是不正确的;更应该说, 他内在的道德律不可避免地迫使他尊重自己的存在, 这种感觉是某些义务的基础, 也就是某些行为符合他的义务。”[1]6:402-403如果自尊是对自己的责任的基础, 那么自然而然地, 自尊一定是其他义务的基础, 特别是对他人爱的义务。我们可以说人类的爱 (Menschenliebe) 是对他人幸福义务的主观条件。如果我们注意康德对道德禀赋的阐述, 就能理解这些道德禀赋是可以培养的。康德告诉我们, 道德情感是“仅仅意识到我们的行为与责任法则一致或违背, 而感到的快乐或不快。”[1]6:399由于对义务的意识取决于道德感, 我们意识到责任中存在约束, 所以通过道德感不能产生义务;相反, 每个人 (作为道德存在者) 义务源自自身[1]6:399-400.有责任培养和加强道德感就是有责任培养和强化其他道德禀赋, 包括人类的爱 (Menschenliebe) .康德支持这种看法, 他提出, 善良是一种义务。如果有人经常练习并成功地实现他的慈心意图, 他最终会真正爱他所帮助的人。所以说你应该爱邻居为你自己并不意味着你应该马上爱他, 对他做好事, 而是意味着, 对你的邻居 (同胞) 做出好事, 你的恩惠就是对他们 (Menschenliebe) 的爱[1]6:402.康德在这里提出, 这种爱他人的感觉可以通过一贯的善行来培养, 并不像道德感觉通过反思来培养和强化。代理人可以通过反思所有人的平等价值来培养普遍的善意, 并且通过考虑与他人共同的属性来加强这些感受。在思考中, 笔者认识到, 所有人与我的立场一样, 我的幸福与他人的幸福有着同样的关系。我们很容易受到自然的反复无常的影响和依赖他人而感到脆弱, 为了成功地实现我们的目的, 道德代理人具有反思的善意态度, 这使我们有理由希望美德是幸福的恩赐。

  因此, 爱他人的道德禀赋, 以及培养道德感的责任就是培养实践之爱。如果说出于责任的实践之爱是培养人格, 那么我们要培养的不是单纯的病态感, 而是一种特殊的道德感。笔者认为我们已经解决了对于出于责任的实践之爱的原始质疑。正如康德在《德性论》中把实践之爱理解为培养仁慈的性格和实践仁爱义务, 我们能够理解康德并不希望把爱排除在道德领域之外。康德称“爱和尊重是伴随着履行这些责任的感觉。”[1]6:448通过培养情感性格来塑造实践之爱将是爱的正确意义, 而不仅仅是尊重之爱或慈心之爱, 同时也不要求代理人去做超出他们意志能力的事情。对康德爱的义务的讨论表明, 所有这些义务、慈心、感恩、同情和实践之爱都包含情感成分。我们不仅仅要促进他人的幸福, 我们还要出于责任无私地按照他们的幸福观念来促进他们的幸福[1]6:453-456.同样, 我们也不能仅仅感激他人而满足于感恩的义务。康德称, 即使是感恩之情, 也应该把感恩的美德与对他人的爱结合起来, 从而培养对人的爱[1]6:456.

  最后, 同情的责任也许是最为人所知的义务, 同培养实践之爱一样, 对同情也有培养的义务。我们用自然的接受能力来分享他人的感受, 作为培养 (道德) 同情的一种手段。实践之爱的义务相似于同情的义务。一方面, 同情的感觉是我们感受到的喜悦和悲伤, 是对他人感受的直接回应[1]6:456.另一方面, 同情是对他人的幸福感到满足 (或不满) .同情不依赖于接触到他人的特殊感受。一个具有良好的善意倾向的代理人可能会感到满意, 他们知道在遥远的地方大雨成灾, 人们流离失所, 而没有体会他人的感受。如果我们认识到实践之爱义务的情感成分, 我们就会看到康德的道德理论是如何理解自然和人性的。康德在1784年的论文《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中提出, 人的自然目的是其理性应用能力的完全发展。这个目的不能由个人来实现, 而只能由整个人类来实现。“自然应用的手段带来内在能力的发展是社会内在地对抗, 这种对抗长期成为构成法治社会秩序的原因。”[6]

  通过竞争性的虚荣和对他人的财富和权力的渴望, 唤醒人们发展自己的能力, 从而导致文明社会的发展。然而, 这种自然对抗的效用是有限的。正如艾伦・伍德 (Allen Wood) 所说:“一旦我们达到了文明状态, 我们内在的进一步发展就受到社会对抗本身的威胁。”[3]450需要道德来消除社会对抗, 促进人的能力发展。伍德解释说, 道德的任务是使得人类文化逐步取代自然性, 道德的使命是把人类提升为和谐的自由理性存在的共同体, 建立起自由的目的王国[3]344.因此, 培养实践之爱可以看作是为文明向教化过渡铺平道路。我们的自我之爱是渴望和追求自己的幸福, 在追求自身目的的过程中爱自己的邻居。

  参考文献:

  [1]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M].M.Gregor, tran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2]Immanuel Kant.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M].M.Gregor, tran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3]Immanuel Kant.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M].M.Gregor, tran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4]Immanuel Kant.Lectures on Ethics[M].P.Heath, tran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5]Korsgaard, C.Creating the Kingdom of End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6]Immanuel Kant.Idea for a Universal History with a Cosmopolitan Aim[A].A.Wood, trans.In Immanuel Kant Anthropology, History, Education[C].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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